幼儿园拆迁补偿具体怎么操作?有人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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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0:12
2021-08-21 08:22 已解决
一、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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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条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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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3年12月01日09时51分
来源:新华报业网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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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另行评估。
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在区位级别拆迁补偿指导单价的,按照拆迁补偿指导单价计算;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指导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
第二十八条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一 在1年以内的,增加20%;
二 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增加18%%;
三 超过2年、在3年以内的,增加17%%;
四 超过3年、在4年以内的,增加16%;
五 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 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 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 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被拆迁人100%;
二 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
三 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
四 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被拆迁人60%%,房屋承租人40%%;
五 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被拆迁人50%%,房屋承租人50%;
六 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被拆迁人40%%,房屋承租人60%%。
第三十七条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房屋出租人给予补偿。
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第三十八条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照其建筑材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一 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二 产权共有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第四十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产权调换的房屋达不成协议,而被拆迁人既不选择拆迁人提供的房屋,又未在拆迁人提供房源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选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补行货币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迁移费以及煤气建设和工程安装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搬家奖励。
房屋拆迁补助、奖励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0.5%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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